


Policies
政策法規電話:0752-2285552 2285553
傳真:0752-2285556
E-mail:HZCJ09@163.COM
地址:惠州市麥興路19號悅洲廣場7樓C座右側701
資訊詳情
信用分值50分以下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將被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 分類:招標代理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05-16
- 訪問量:106
【概要描述】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征求《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黑名單”管理”、“信用量化評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信息修復和異議處理”、“監督管理”等做了規定。信用分值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將被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等。公告原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
信用分值50分以下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將被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概要描述】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征求《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黑名單”管理”、“信用量化評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信息修復和異議處理”、“監督管理”等做了規定。信用分值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將被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等。公告原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
- 分類:招標代理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05-16
- 訪問量:106
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征求《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黑名單”管理”、“信用量化評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信息修復和異議處理”、“監督管理”等做了規定。信用分值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將被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等。
公告原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粵建公告〔2019〕15號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等有關規定,我廳起草了《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20日。
二、征求意見內容
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該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并重點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以及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意見。
三、提交意見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郵件標題及信封請注明“建筑市場信用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一)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gdzjtscc03@163.com。
(二)書面信函:請郵寄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收,郵編:510045。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廣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我省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的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
(一)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勞務公司;
(二)個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四條 【職責分工】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信用管理系統”),統一公開全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開展信用量化評分,建立信用檔案。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園林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別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和監督工作,認定、采集、公開和使用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及時向省信用管理系統填報或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
第五條 【信用信息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組成。
第六條 【基本信息定義】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基本信息,包括單位的工商注冊登記、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項目信息、信用承諾、聯系方式等,以及注冊執業人員和相關從業人員的姓名、注冊執業和從業資格、職稱、項目崗位、培訓教育、聯系方式等。
第七條 【優良信用信息定義】優良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表彰獎勵等信息。具體見《廣東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目錄》。
第八條 【不良信用信息定義】不良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或信用承諾等行為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門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不良信用信息。具體見《廣東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信用信息目錄》。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分類】不良信用信息按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為輕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種。
輕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被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予以行政處理,但未達到通報或行政處罰的信息。
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被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通報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門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或受到以下行政處罰的,記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
(三)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四)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六)被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及以上;
(七)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被責令個人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或被吊銷個人注冊執業證書;
(九)被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十)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建設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
(十一)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關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信用信息統一采集至省信用管理系統,具體采集方式是:
(一)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入粵登記等業務時記錄和產生的信息中自動采集。
(二)優良信用信息主要由授予表彰獎勵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授予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采集。國家部門的表彰獎勵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采集,原則上應在表彰獎勵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按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自該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采集。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處罰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采集,原則上應在該信息公布之日起7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市場監管過程中獲取到其他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信用信息,應及時采集。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自該優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計;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該信息采集之日起計,且不低于相關行政處理或處罰期限。其中輕微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個月以內,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為6個月至3年,嚴重不良信息信息為1年至3年。
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認定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公開和推送】公開的信用信息通過省信用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并統一由省信用管理系統實時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各相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公開原則1】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公開原則2】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單位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時,應當同時標明對相關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第十六條 【信用檔案】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與省信用管理系統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信息相結合,形成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 【信息共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稅務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黑名單”管理
第十八條 【“黑名單”定義】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列入“黑名單”:
(一)有第九條第一至四款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該款中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出現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形,由第二次事故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涉事主要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
第十九條 【“黑名單”認定程序】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前款條件擬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黑名單”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單位或個人。當事單位或個人收到書面告知后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認定部門應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 【“黑名單”管理期限】“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管理期滿后自動移出“黑名單”;在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行為的,管理期限相應延長。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公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經認定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資格證號、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四章 信用量化評分
第二十二條 【評分制度】建立涵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事業單位的全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量化評分制度,并逐步擴大至所有主體。
第二十三條 【評分依據】信用量化評分主要依據省信用管理系統采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自動量化計算。
第二十四條 【評分規則1】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初始信用分值為80分。
依據《廣東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量化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分值進行加分和扣分。因同一工程項目獲得多個優良信用信息的,按單個優良信用信息對應的最高加分值計,不累計加分。因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對應多個扣分值的,取最高扣分值計,不累計扣分。
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扣)分期限與該信息的公開期限一致。輕微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期限一般為3個月以下或至改正期限,具體期限由該信息采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評分規則2】采用扣分為主、適當激勵加分的信用分值計算方法,最終信用分值=80-扣分合計值+加分合計值。加分合計值超過20分的,按20分計。最終信用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計。
第二十六條 【信用分值公布】省信用管理系統每天動態公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分值,同時形成并公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一個季度的平均信用分值。季度平均信用分值公布期限為三個月。
歷史信用分值記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不再對外公布,保存期三年。
第五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七條 【守信激勵】對信用分值85分以上(含85分)、且連續12個月無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從以下方面實施守信激勵:
(一)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申請資質資格審批、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方面實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二)適度減少常規檢查。
(三)在政府投資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過程中,給予減免保證金、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等優惠,同等條件優先考慮。在企業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發包和市場交易中,鼓勵招標人和項目單位給予投標、履約、質量保證金減免、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等優惠,同等條件優先考慮。
(四)優先推薦申報相關評優表彰活動。
(五)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第二十八條 【取消守信激勵條件】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守信激勵期間,出現不符合守信激勵條件的情形,取消守信激勵。
第二十九條 【失信懲戒1】信用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予推薦參加評優表彰活動,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三十條 【失信懲戒2】對存在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內)或信用分值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從以下方面實施失信懲戒:
(一)依法限制企業資質申請、個人注冊執業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二)依法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三)列入企業資質動態核查、承發包行為檢查對象;
(四)依法依規限制作為政策試點、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和項目扶持對象;
(五)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為單位的,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參加各類評優表彰資格。
第三十一條 【“黑名單”懲戒】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列入“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第三十二條 【信用信息應用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復和異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信息修復】存在輕微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行為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認真整改并整改到位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信息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認定部門核查確認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整改結果采集至省信用管理系統,輕微不良信用信息予以立即修復;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可予以縮短,但公開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用信息認定部門可延長其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和扣分期限。
有嚴重不良信用信息行為或屢犯不改的,不宜實施信用修復。
第三十四條 【異議信息處理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有誤的應在5個工作日錄入省信用管理系統予以修正。
異議信息處理期間,不停止對原信用信息的公開及處理,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公開或處理的除外。原信用信息的修正,不影響修正之前已經發生的相關法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異議信息處理2】行政處罰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認定部門應在變更或撤銷決定生效5個工作日內,登錄省信用管理系統變更或刪除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
第三十六條 【優良信用信息撤銷】表彰獎勵被變更或撤銷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各職責部門應在撤銷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登錄省信用管理系統變更或刪除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管理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內設建筑市場監管機構負責統籌全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統籌本級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八條 【信息推送】已自建市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機制,暢通市級系統與省信用管理系統的數據傳輸渠道,將信用信息及“黑名單”實時推送至省信用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 【信息安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檢查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核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況,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況考核和通報制度。
第四十一條 【履職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采集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分結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接受監督】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職責。
第四十四條 《廣東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目錄》《廣東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信用信息目錄》《廣東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量化評分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統一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地 址:廣東省惠州市麥興路19號悅洲廣場7樓C座右側
電話:0752-2285552 傳真:0752-2285556
郵 箱:hzcj09@163.com
COPYRIGHT ? 版權所有:惠州城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 粵ICP備13061306號-1 | 網站建設 中企動力 惠州

手機APP客戶端